第一章 1902年以前中外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状况之比较
从历史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律及制度所具有的地域性是与生俱来的,这一方面是指其法律效力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指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近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是欧美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和教育的政策工具;然而对于中国来讲,传统的价值取向与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是格格不入的。但是,对于已经卷入世界政治、经济旋涡的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已是不可避免,尤其是到20世纪初,社会的变革在各个层次全面展开,整个中国都处于大变革的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在这种背景下走进了中国。
第一节 有形工具与无形资产:商标制度之比较
一、1902年以前英、美、日三国商标制度概况
〔1〕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英国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以商标识别货物的历史非常悠久。英国早期习惯法中的商标主要是用来防止买卖欺诈,阻止利用他人的商誉谋利。中世纪起,行会成员就开始在其销售的货物上粘贴行会标签,并以此标识货物来源和控管产品质量。1353年英国就有这样的法令规定:如果一个外国商人能以其商标证明对丢失货物的所有权,即获得取回所丢失货物的权利。1452年发生的一件案件可能是有记载的最早的有关商标权的诉讼:一位伦敦刀匠的贵遗孀被裁定拥有原属于她丈夫的一件特别的标记〔a particular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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