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1.“椰子粉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北京椰风热带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椰风热带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诉人):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专利权无效纠纷
原审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169号
原审合议庭成员:娄宇红、赵静、仪军
原审结案日期:2003年9月17日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217号
二审合议庭成员:程永顺、岑宏宇、刘辉
二审结案日期:2004年3月18日
判决要旨
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审查该专利权是否应被宣告无效。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机关或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其他纠纷的解决需要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是否构成权利冲突的无效决定,当事人无法提交生效判决或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就权利冲突是否构成进行审查确定,而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判决、决定。
起诉与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065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北京椰风热带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风公司)对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享有的第96307459.8号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1.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观设计,而不是游离于产品之外的外观设计。附件14、15和16公开的“椰树”图案,只是单纯的图案,没有产品作为其载体,因此,椰风公司以此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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