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民事审判案例
(一)专利案例
罗绍远与广州市富华工贸发展
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上诉案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绍远,住广州市赤岗一街24号804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号之二1603室。
陈德炽、罗绍远及广州市越秀区永盛贸易商行(下称永盛商行)于1996年共同投资成立广州市富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德炽、罗绍远各出资49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9%;永盛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罗绍远被任命为富华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罗绍远组织单位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开发,利用富华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2002年1月23日,富华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321468.6,专利证书上记载专利设计人为罗绍远,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
2003年1月,罗绍远与陈德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绍远将其所持有的富华公司49%的股权全部以185.25万元转让给陈德炽。合同还约定双方对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富华公司现有的应收款,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绍远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同年2月,罗绍远、陈德炽、永盛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人陈德源、黄伟荣再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永盛商行将其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陈德源;罗绍远将其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中的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全部转让给陈德炽,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l0%)全部转让给黄伟荣;从2003年3月18日起,黄伟荣和陈德源即可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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