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专利制度下的禁止重复
授权原则法律内涵的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为说理清晰,再次明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体现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作为最后的一道防线,仅仅适用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多次申请,而不涉及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多次申请,这也是本文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
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既涉及事实认定的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如何定义“同样的发明创造”,其是否包含显而易见的变形,目前业内还存在着分歧。本文囿于主题,不便对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展开深入的讨论。
首先,本文将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情况作出图解。分析。具体分为三种方式:
方式一:实用新型申请在先发明申请在后;
方式二:发明申请在先实用新型申请在后;
方式三:同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将专利保护期的起点定义为自授权公告日起,而不是自申请日起。这是因为:《专利法》第11条明确地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作为其享有排他权的时间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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