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昨天、今天和明天<br> 一、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建立和发展<br> (二)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br> 1.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法概况<br> 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控制了国家政权。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23年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28年公布《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1932年公布《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这些章程或条例对专利的申请、保护等作了规定。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公布,规定了著作权的注册、权利内容、相关罚则等。l922年,在《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基础上,颁布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工商部内设立商标局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并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惩罚条款。但由于北洋军阀政府的崩溃,该法并<br> 未实行。<br> 国民政府于1927年7月在南京正式成立后,陆续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施行细则》(1928年)、《商标法》及《施行细则》(1930年)和《专利法》(1944年)及《施行细则》(1947年)。其中,《专利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著作权因袭前清及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仍须依注册取得,并规定了注册的条件及程序。该法还就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权利内容、侵害赔偿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商标权的取得也是以注册为条件,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与北洋政府颁布的《商标法》相比,国民政府的《商标法》增加了一些不准作为商标呈请注册的内容,添加了较多商标行政管理的公告内容,还对商标行政工作的时间作了限制。u专利法则具体规定了可授予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新型和新式样。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l5年,新型专利权和新式样专利权的期限分别是10年和5年。<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