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著作权
一、作品
1.某出版社是否可以转载、摘编他人的论文作品?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王,是某中学的英语教师。凭借多年的教学经验,我于2007年3月撰写了一篇关于改革英语教学方法的文章,并发表在某报的中学英语畅谈栏目中。某高校出版社编辑看后,认为我的文章对高校英语的教学方法和改革有很好的启迪作用,所以就将其摘编在他们的校刊周报上,并注明了文章的出处。之后,该出版社打电话通知并希望能将稿酬寄给我。我这才得知自己的文章被人摘编了,这令我非常气愤,我认为该出版社未经我同意擅自刊登我文章的行为不仅仅是对我的不尊重,更是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所以,我拒绝领取稿酬,并想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但是,该高校出版社却说,我在某报发表文章时,并没有注明“不得转载”等字样,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请问:某出版社是否可以转载、摘编他人的作品?如果我向法院诉请出版社给予我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专线解答
王老师,我们十分理解您此时此刻的心情,但不得不遗憾地告诉您,某出版社可以转载、摘编他人公开发表的作品,法院不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此可知,报社、期刊杂志社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转载、摘编他人公开发表的作品。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依此规定,判断某高校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您的著作权,主要是看您刊登在某报的中学英语畅谈栏目中的作品,是否附带标明了如“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等字样。既然当时没有此类声明,出版社完全可以转摘您的文章,不能因此认定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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