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理论作一番检视,我们会惊讶地发现,一方面我们不免自满地听到知识产权法学日益被称为“显学”;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尴尬地接受“知识产权”称谓[1]起源这一最基本的问题尚未提出如何修正的建议——这仍然需要系统化的思维,需要从整个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以及基于利益平衡选择实用的保护手段两个方面来考量。千思万虑,归结为知识产权保护什么?如何保护?<br> (1)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中的创造性建构<br> 根据信息系统的一般模型,信息创生系统作为一种多重信息加工功能的复合系统,包括接收、储存、选择、编码、阐释、监控、评价、建构、输出九个子系统。其中信息建构子系统的工作处于信息创生系统的核心地位,在其他子系统所提供的一般背景和协同支持的条件下,各类创造性的新颖信息正是通过这一信息建构活动而被创生出来。由此可见,建构最能体现信息的创造力,人的思维的创造力集中体现在对新的信息结构的建构上,通过对所把握信息的分析综合和加工改造,创造出新的符号的再生信息。我们因此也就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中的创造性建构——前一“创造性”是在知识产品的整体意义上而言,后一“创造性”针对该知识产品的构成部分。人脑中的主观(自为)信息与外界客观(自在)信息通过相互作用进行同化和异化,从而引发原有信息结构的改变,这种结构的改变便是新结构的建构。新结构的建构就它在外化中作为一种思维创造的结果(再生信息)而言,在它生产出来的时候,并不存在一个现实的认识对象与它直接对应。这个新建构如果符合人类对有序的要求,即可称之为信息负熵产品。如果因此体现出整体的创造性,便可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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