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律师以案说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7434
  • 作      者:
    陈旭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收藏
编辑推荐
    专家律师说法系列。物权专家律师与您分享35个典型案例,力求覆盖物权法的重要条文。以【律师说案】、【以案说法】、【专家意见】、【策略提醒】体例写作,结合物权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经验,为读者在处理同类法律纠纷时解疑释惑。
展开
作者简介
    陈旭,男,1959年8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78级)。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门头沟区政协委员、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客座研究员。
    1983年3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工作,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后第一批专职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承办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涉外民事及经济纠纷案件。20-世-纪80年代,陈旭律师还在全国律师界最先承担了刘晓庆、侯德建、黄阿原等知名人士的私人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工作中,担任过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近年来,陈旭律师致力于房地产法律业务。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建委律师团律师,陈旭律师积极参与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以及物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等过程,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很多建设性意见。陈旭律师曾参与《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的立法研讨工作,为完善物权立法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多年的执业经历中,陈旭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处理房地产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的实务经验。此外,他还与房地产行业协会、学术研究团体等社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这些社会组织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建设、和谐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研究,积累了很多物业管理、社区治理的实践经验。
展开
内容介绍
    作为恢复高考后第一批大学生,我在法律系读书时,授课恩师、中国人民大学赵中孚教授还是拿着自制的民法讲义,向我们介绍物权、债权、人身权这些基本的民事权利概念。毕业后,作为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第一批专职律师,当我1983年3月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时,除了宪法以外,涉及财产权的法律法规就只有《婚姻法》了,之后陆续有了《继承法》、《民法通则》……而今天,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系统规范物权的《物权法》,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更是公民权利至上观念的日益彰显。受益于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陆续积累起了一些个人财富。虽然大多数人对于《物权法》中很多专业性的问题并不能真正理解,但他们至少通过简单的了解,感知到这部法律对于他们所拥有财产的归属和效用上的重大指导意义。
展开
精彩书摘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件物的共同所有。其中,共同所有权的享有者称为共有人,而其标的称为共有物。共有有两种样态,一种为共同共有,另一种为按份共有。
    本案中王阳、王亮兄弟俩人共同出资建设养殖场、购买藏獒,因此,对于养殖场的设施、设备以及养殖场中的藏獒,应视为王阳、王亮共有的财产。由于兄弟俩各出资20万元,并约定利润分配等均为平均分配、分担。因此,兄弟俩人对于养殖场的设施、设备以及养殖场中的藏獒享有的共有权应当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对于按份共有的规定可谓十分详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涉及的是《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即在因共有的动产产生债务时,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展开
目录
第一篇  所有权
1.陪了老公又折房——财产共有权能否放弃
2.群租房风波——专有部分权利亦不能任意行使
3.谁装修了我的新房——财产损害赔偿
4.天价土地案的背后——处分集体土地集体决定
5.我的新房住别人——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生效
6.秀秀回家——拾得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7.阳台风波——私自封阳台违反业主公约需拆除
8.遗失的古钱——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效力
9.汽车与备胎——主物与从物应当同时转移
10.谁动了我的自行车——寄存物品的权利归属
11.谁才是房屋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2.兄弟反目——共有财产致人损害

第二篇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3.别动我们的楼顶——业主共有权
14.楼道之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5.我没有用电梯——业主对共有部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16.我们都是出租人——业主共有权的行使
17.谁是偷窥者——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要合法
18.车位保卫战——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第三篇  相邻关系
19.“讨厌”的邻居——如何处理邻里关系
20.别动我们的阳光——采光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赔偿
21.打呼噜的官司——相邻关系纠纷
22.方便小偷的防护栏——相邻关系纠纷

第四篇  用益物权
23.反悔的老王——一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4.坟地之争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25.旺铺风波——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6.为美景买单——地役权合同的履行
27.我能继承父亲的承包经营权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28.重复登记的竹林——虚假登记导致损害需赔偿
29.私自换地惹官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要登记

第五篇  担保物权
30.被留置的红薯干——留置权的行使
31.大发公司的债务——浮动抵押登记优先受偿
32.电话号码的收费权——应收账款出质需要登记
33.过季的鞭炮——动产质押权
34.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转让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35.登记错误谁来赔偿——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责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1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6日)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