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2.1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是什么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条是对不动产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不动产物权与物权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依据本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另外,本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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