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物权法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一章 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关系探微
物权法甫一公布,不动产登记赫然在目,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有关登记性质的探讨热烈,这实则凸现了一个久已为人忽略的事实,那就是私人自治和有限政府、私法与公法、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从来都不是分割的,在强调法律部门分野的同时,更有必要对其间的联系作重新的考察。而这,正是以法律的核心关系——权利——为基础的。
一、财产权的私法和公法解读
财产权一般被理解为“具有财产价值或经济内容并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多项内容,在各种权利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可以说是公民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的平台。它曾经被理解为个人不可侵犯的人权,后随着社会国家思想的发展,私人自主开始削弱,国家强制逐步进入,财产权被理解为“应受社会性约束的权利”。随之在财产权的调整中,不仅包含了保护的内容,也包含了规制的因素,从“促进社会公共的辩论、保护经济弱者等社会性政策以及经济政策上的积极东西”,“到为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全,维持其秩序等消极的东西,含有不同的内容”。可以说,财产权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私法范畴的核心概念,也是公法范畴的重要概念之一。
我国宪法上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并未规定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是在总纲部分规定了有关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财产保护的内容。《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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