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命健康权
1.溺婴行为是否侵犯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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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岳,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来自农村,家中只有我和姐姐两个人。我的父母过世得很早,基本上是姐姐把我养大的。为了我,她嫁给了邻村的一个瘸子,只因为那个人家里比较富裕。现在,她还供我读了大学,所以我对姐姐充满了感激之情。可是最近我姐姐却遭遇了不幸。
今年五一放假时,我回了一趟老家,还没进姐姐家的门,就听见姐夫在用很恶毒的语言咒骂姐姐。我推开门,姐夫看到我一言不发就进屋了,我感到莫名其妙。等到我看到姐姐时,简直大吃一惊:她像是忽然老了十岁,而且目光呆滞,毫无生气。我问她发生了什么事,姐姐只是哭,什么都不说,接下来几天也是终日以泪洗面。临走时,我再次单独找她询问,她才向我讲出了原委。由于姐夫是单传,所以他一直都想要个儿子,可是姐姐第一胎生的是女儿,姐夫和他的家人就十分不满。等到姐姐上个月生下第二胎时,她还没来得及看一眼自己的孩子就被姐夫和他的母亲抱走了。到后来姐姐追问孩子的下落,姐夫竟然说孩子又是个女孩,因为农村只能生两个,所以就把刚刚生下的女儿放在水盆里溺死了,还声称溺死个婴儿和人工流产没什么区别。可是姐姐却为此伤心欲绝,她现在想着是否能给女儿讨个说法。
请问:溺婴的行为合法吗?我姐夫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专线解答
岳小姐,听了您的叙述,我对您姐姐的遭遇十分同情。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溺婴的行为是违法的,是严重侵害婴儿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溺婴行为在封建社会是常见的,尤其是女婴。直到今天,重男轻女的恶习还继续存在,但这种溺婴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婴儿白其从母体中脱离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有生命的个体,不论从生理还是法律上说,都是一个独立的公民,其权益已经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一切公民不论其年龄或地位如何,都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非法剥夺和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本案中您姐夫溺婴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您姐姐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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