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而在大陆法系则无此概念,因为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立法体例,把侵权行为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在债法中对此加以规定。
侵权行为法又称之为侵权责任法,具体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第一,从调整对象上看,侵权行为法是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从基本内容上看,侵权法主要围绕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而展开;第三,从功能上看,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是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救济;第四,侵权行为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侵权行为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侵权行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法,指民法典或债法典中集中就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所作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等,就属于狭义侵权行为法。广义侵权行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法,指所有关于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除包括狭义的侵权行为法以外,还包括能作为侵权行为法渊源的单行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判例等。
(二)侵权行为法的特征
侵权行为法作为我国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法中的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规范的概括性。由于侵权行为的种类极为庞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各国民事立法往往只是对侵权行为作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其条文在数量上远不如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具有这样的特点。
2.对象的复杂性。侵权行为法所涉及的面很广,因为侵权行为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广泛地发生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等领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竞合现象在不断发展,一些国家已逐渐将对合同债权的侵犯视为侵权行为。而且许多犯罪行为也可以同时构成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行政违法行为都可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决定了侵权行为法规范的对象和作用的范围极为复杂。20世纪以来,由于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有关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如国家赔偿法、产品责任法、医疗事故法、交通事故法、环境损害赔偿法等,正逐渐从侵权行为法中脱离出去,成为相对独立的专门性法律。在我国,尽管现已颁布了《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等,但对于特殊侵权行为仍主要由民法来规范,因而其内容具有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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