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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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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律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39004
  • 作      者:
    邵义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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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邵义:中国近代著名民法学家,我国最早的日本法科留学生之一,曾任清末资政院议员;参与1907-1909年由上海商务总会发起组织的《中国商事习惯调查案理由书》编辑事宜,1911年3月与他人发起成立《法政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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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学繁荣发展,硕果累累。然学术理论的发展必以前人的积累为基础,不能凭空杜撰。中国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引入和学理探讨,便是今日法学繁荣的前提条件之一。
    实际上,近代法学理论的价值和作用,现实已给予了充分肯定的回答。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近代法学理论著作得以再版,为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法学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中国近代法学理论宝库极为丰富,至今仍有一些有价值的法学著作未能面世。因此之故,北京大学出版社选择部分近代法学著作予以再版,以飧读者,既可为新时期的法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亦可免遗珠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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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  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习惯法者依条理
    民律专规定私人相互间之法律关系为主。我国素无单纯民律,征之历史,惟有习惯与条理二种。民律之起源始于法国。而法国民律之用语,由罗马市民法变化而来。市民法专适用于罗马市民之法,对于万民法而言也。当时罗马以市民法专适用于国内之市民,取其习惯风俗一致,另采各国之习惯与条理,制定万民法以审判各国人与罗马市民及各国人相互间之争讼。可知民律的最注重者首在一国之习惯与条理。但为民律所采取而规定者为成文法,其他之习惯与条理为不成文法。吾国民律草案直接取法日本,间接取法德国,多半由各国模仿而来,规定或犹未完备。故本条揭定法之本旨,凡本律的未规定者,仍依本国之习惯法为主。否则以条理断之,的以补充民律之不足,以图审判官之易于依据也。
    第二条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诚实及信用,为社会上良好之习惯。本条规定,乃维持社会之道德,而法律加以保护之。使行使权利者与履行义务者皆有确实之保障,违背此规定时,法律即当加制裁,使享有权利者不得滥用其权利,负担义务者不能不尽履行之责。
    第三条  关于权利效力之善意,以无恶意之反证者为限,推定其为善意。
    行使权利者,因行使权利的发生之效力,关系其权利得失范围甚大,故当以善意为主。若不知其事情之真伪,仍当推定其为善意,惟限于无反证其为恶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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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卷上
第一章  法则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权利能力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责任能力
第四节  住址
第五节  人格保护
第六节  死亡宣告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
第四章  物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意思表示
第二节  契约
第三节  代理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第七章  时效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消灭时效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第二编  债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第三节  债权之让力
第四节  债务之承认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第二章  契约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买卖
第三节  互易
第四节  赠与
第五节  使用赁贷借
第六节  用益赁贷借
第七节  使用贷借
第八节  消费贷借
第九节  消费雇佣
第十节  承揽
第十一节  居间
第十二节  委任
第十三节  寄托
第十四节  合伙

卷下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亲属
第五编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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