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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81677
  • 作      者:
    王利明[等]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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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第一版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我国民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且体例上较以往的教材有所创新,同时较为注重吸收、借鉴国内外民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界的最新成果与理论。 编者在第一版的基础之上,依据本书出版后新颁布、新修订的民事法律以及最新研究成果,对本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补充和调整,形成了《民法学》一书的第二版,新版在内容上更能突出重点,详略得当,更加适合教学需求。本书初版列选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二版再次被教育部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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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由民法学界权威学者合著而成,连续列选教育部“十五”及“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其优异实力及影响力由是显见。
  结构上,本书以制定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为基础设计全书框架,共设民法总论、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等六编五十四章,体例完整,充分满足了教学需求。内容上,紧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特别是新《物权法》),系统阐述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在此过程中更注重分析民事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考量。本书以阐述我国民法学研究中的成熟理论为主,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国外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并适当介绍了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各项重大疑难问题。
  本书内容全面,讲述精细,适例得当,文字流畅,既可以作为高校法科学生的教学用书,也可以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及司法考试的考生提供全面的指导,更可以为教学研究人员及实务工作者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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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任何一部法律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进行法律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例如国家和公民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不是平等关系,但是只要在其间发生的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各个主体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的,即可判断其具有平等性,应当受民法的调整。
  平等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与隶属关系相对立的,即一方不能隶属于另一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就决定了当事人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对另一方发出强制性的命令或指示。其二,适用规则的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要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拘束,不享有法外的特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三,权利保护的平等。在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他们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当然,此处所谓的平等,主要是指形式的平等,而并不意味着结果的平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获得的权利和义务未必是完全平等的。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可能是不平等的,如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同时,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协调。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各国民法都以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也不例外。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人身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或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但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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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3)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3)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4)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8)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10)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12)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16)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17)
第八节 民法的解释(18)
第九节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21)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24)
第一节 西方古代民法(24)
第二节 西方近代民法(25)
第三节 西方现代民法(27)
第四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未来(30)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3)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3)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4)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35)
第四节 民事权利(36)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40)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41)

第四章 自然人(43)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43)
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45)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7)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1)
第五节 监护一(54)
第六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58)

第五章 法人(60)
第一节 概述(60)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61)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63)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67)
第五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71)
第六节 法人的终止(73)

第六章 合伙(76)
第一节 合伙的概念(76)
第二节 合伙的分类(78)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80)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88)

第七章 国家(91)
第一节 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91)
第二节 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92)

第八章 法律行为(94)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94)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96)
第三节 意思表示(101)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106)
第五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10)
第六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14)

第九章 代理制度(119)
第一节 概述一(119)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121)
第三节 代理权(129)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132)
第五节 表见代理(136)
第六节 狭义的无权代理(138)
第七节 代理权的消灭(143)

第十章 诉讼时效( 146)
第一节 概述(146)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48)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151)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52)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153)
第六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156)

第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159)
第一节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159)
第二节 除斥期间(161)
第三节 期限的计算(163)

第十二章 民事责任(164)
第一节 概述(164)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166)
第三节 民事责任形式(168)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171)
第二篇 人格权法
第三篇 物权法
第四篇 债法总论
第五篇 合同法
第六篇 侵权行为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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