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立法背景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傅志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06年3月,成立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起草组。一年多来,起草组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就法律修订中的主要问题形成了共识。在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地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征求了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反馈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这个草案,认为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节约能源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消耗强度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约能源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展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二是,根据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约能源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三是,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需要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四是,加强节能工作,应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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