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专题研究篇
专题一 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若干问题
从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到1996年修订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再到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历经了从无偿行政授予到有偿行政授予再到以招拍挂市场竞价出让为主、协议出让和申请在先出让为辅的演变。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首次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将矿业权明确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上述演变见证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
在理论界和我国矿业主管部门的努力下,尽管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诸多令人鼓舞的成果,对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及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仍然存在诸多弊端,已明显滞后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需要。《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民事法律制度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物权法》对矿业权法律性质的界定,对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也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的要求。
本专题拟对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的演变及现状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和精神,对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病进行评析,进而提出改革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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