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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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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8年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080857
  • 作      者:
    徐祥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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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已经出版了3卷。即将呈现给各位尊敬的读者的第四卷采用一个更简洁一点的名字——《中国环境法学评论》。这样做丝毫没有要降低对资源法律研究的重视程度,从而减少登载研究资源法律问题的论文的意思。作为一个学科,环境法学,或者如以往我们常用的叫法——环境与资源法学,应当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是一个基本的估计。环境与资源法学作为一个学科的名称,其中的环境与资源的关系,显然与作为我国的一个学位授权点的“宪法与行政法学”中的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认为,杜群教授撰写《环境法融合论》的追求是寻找从文字上看存在“拼接”之嫌的环境与资源法学的统一的法理。韩德培先生所说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资源法”或“环境与资源法”,“从根本上讲都是‘环境法’,都存在于大‘环境法’的框架体系中”(杜群《(环境法融合论)序》),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说明了带有环境标签和资源标签的法律法规存在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显然构成对同一的法理的支持。我们的《评论》改用现在的简洁的名字,或许对宣扬我们所从事的环境法学的同一的法理会有某种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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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环境法学基本问题研究
    论中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
    王文革
    摘要:环境知情权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本文在阐述环境知情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中国加强环境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环境知情权  问题  信息公开  法律对策
    一、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和意义
    “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获取、知悉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指有关单位向全社会发布的环境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供的个别信息。环境知情权不仅指公众对现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环境信息在宏观层面的知情,包括对与环境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宏观发展规划基本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对拟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划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认识和了解。对所处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的了解等,还指公众对与自身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在微观层面的知情,包括公众对在其所在区域从事各种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的了解、对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及其预防对策的资料掌握等。
    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环境知情权是公民维护自身和其他环境权益的需要。公民对环境事务和环境状况的知情权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环境知情权还是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阶段所产生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公民实现和维护自身其他环境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条件,也是公民保护环境利益的手段。环境问题和环境管理影响公众的利益,公众也有权利得到环境信息。它要求政府和企业要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环境信息,使公民能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状况、生存条件,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比如,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噪声等污染信息,化学、核污染的可能性,使人民知道它的危险性和防治情况等,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治。其次,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民主政治要求公开和透明性。环境知情权既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如果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人民就无法选择、监督政府。再次,环境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公开信息是人民行使对国家事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要保证公民的环境状况知情权就要求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它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决策者和制造者施加压力,如通过采取提出批评、上访、申诉、提起行政诉讼等措施予以阻止和纠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损害公民的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环境状况知情权是对政府环境行政矾关权力的限制,它要求环境行政机关承担披露信息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职责者,将产生法律后果。在此意义上,环境状况知情权又是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取后,知情权又是一种有效的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我们在环保方面承认和支持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传播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政策监督权,这是做好环保工作的一个前提和根本,因此它又是一种有效的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
    二、中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中国环境知情权保护现状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有关环境知情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大都零散地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规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章第6条对环境知情权做了类似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在第11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状况公报的义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编发《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并进行月、季空气质量综合分析。近年来,中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进展迅速,  2000年6月4日开始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发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后,又陆续开始发布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松花江、海河、辽河全国7大流域和太湖-、滇池、巢湖3个重点湖泊水质月报以及海水浴场水质报告。继续发布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地表水水质月报和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同时为配合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开展南水北调东线水质月报。《环境保护法》第31条提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43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意义十分深远。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首次写入国家法律,它意味着群众有权知道、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环境的公共决策,意味着谁不让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就是违法。同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旨在推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章,这部规章的颁行将对环境知情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进一步推动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其中,公民的知情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通过程序制度设计了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体权利。2007年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主体、程序、内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此外,我国一些地方也在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初步成果,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通过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环境知情权。如:《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是由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二是专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如: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该《指南》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甚至环保局办公地址、网址和办公时间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三是以政府网站为平台全面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大同市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7月31日公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该《通知》的创新点在于它不仅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主要以大同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为工作平台进行公布,同时还规定该网站将及时向公众公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相关办事程序,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治理情况、环保守法及环境管理状况,且向公众宣传展示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推行IS014000所取得的效果和经验,以及通过节能降耗构建节约型社会所取得的社会、环境、经济等效益的先进经验,这就从单纯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延伸到企业、政府环境信息同步公开,极大地丰富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二)中国环境知情权保护存在问题
    中国环境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环境知情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界定不明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在第11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状况公报的义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但这里只提到了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于是否拥有知晓、申请环境信息以及获得帮助、获得救济的权利则并无规定,可见,此处对于权利主体的规定并不完全。另一方面,对于义务主体,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掌握环境信息的公共行政机构,以及经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而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而对于企业的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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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卷首语
环境法学基本问题研究
论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
论中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
公平与效率:法经济学视角下环境监管立法目标与实现途径
能源资源法研究
论我国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机制的构建
能源问题情境下的我国能源立法问题研究
欧盟及其成员国能源法比较研究与借鉴
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制度与土地资源保护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研究
我国法律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依据探讨
美国《清洁水法》中的诉讼制度研究
宪法中的检举权与环境公益诉讼
外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研究
Why U.S.President Must Immediately Regulate Carbon Dioxide Under the Clean Air Act?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水资源法律与政策
技术标准、贸易壁垒与WTO
国际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有关北极资源的国际法律机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以拓展我国权益空间为视角
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观点与中国应对——以TRIPs协议和CBD为视角
环境法律制度研究
论我国绿色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以环境安全为视角
环境法学书评
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启示——《风险社会》与《世界风险社会》介评
案例评析
产业转移变身污染转移——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进展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综述
建设生态文明,推进法学研究——-2007年度国-内环境法学研究综述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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