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如何区别?
一 案情
王某于1999年5月1日至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运输分公司从事炼铁返矿等材料的运输,双方约定运输所用的拖拉机由王某自带,拖拉机的油料和修理费等由王某自负,盛达公司按王某所运输的数量给付报酬。具体费用标准是:返矿每吨1.7元,除粉尘每吨2元,球团粉每吨2.7元。双方一直按上述条件实际履行至2003年6月。在此期间,王某也接受盛达公司运输方面的相关管理,曾在盛达公司领取工作服一套、洗澡证、车辆计量牌等。2003年6月23日,盛达公司不再任用王某从事运输。王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对王某的请求未予支持,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诉称,我自1999年5月1日进入盛达公司从事运输工作,现要求确认我与盛达公司自1999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盛达公司辩称,王某是通过自己的运输行为获得劳务报酬,不是本单位的职工,双方是劳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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