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一回事吗?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问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问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务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判断往往会比较困难,因为产生分歧的情况一般都是由于当事人之间都没有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这也是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状况专门作出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订立书面合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产生此类纠纷。
5. 实习生是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吗?
实习生是指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到企业实习的尚未毕业(结业)的在校学生。在校学生进行实习有许多种不同的情况。一类是勤工俭学(勤工助学)型的实习。这类实习是指学生进行实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勤工俭学,与学生的专业结合不甚紧密,并且与学校教学没有联系,具有松散和随意的特点。另一类是就业型实习,即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用人单位的请求,在用人单位从事实习工作,其主要目的是用人单位考察实习生。再一类是培训型实习,指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组织或者学生自己联系但获得学校许可的实习,其目的是为了积累经验,完成专业学习任务。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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