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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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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1029
  • 作      者:
    梁智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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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表现为,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分配的生产劳动或者工作任务。
    关于本条情形的案例
    小林是搞电脑软件开发的高级人才,所以有几家软件公司都想请他到公司工作,小林先后去了几家公司洽谈后,想比较一下哪家公司待遇更好。就在这时有一家A公司的待遇让小林比较满意。
    本案法律适用
    就本案情形而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和形成了劳动关系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该如何处理案中的情况。
    专家指引
    在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用工后的一个月)内即使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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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智,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劳动法律网总裁,北京良治时代咨询中心(原社会、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作为这次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课题组的负责人之一,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梁智的许多重要意见均被立法机关采纳。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梁智讲授《劳动合同法》五十余场,并且与易才集团合作在全国巡讲《劳动合同法》二十多场,还在全国各地进行了顶级律师《劳动合同法》大辩论。梁智的《劳动合同法》培训活动,对《劳动合同法》的普及、企业用工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以及HR地位的提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博得了广泛的欢迎。
    梁智在劳动法理论方面发表了近百篇论文,不仅在劳动法律理论界占有一席之地,而且他还是中国劳动法实务界的顶级专家。在劳动法实务方面,他负责指导全国律师为劳动者维权的领导工作。近几年他处理了上万人次的劳动争议案件,还代理了多起具有国际影响的案件,比如,肯德基违法用工案、惠州镉中毒案等。
    由于梁智在劳动问题、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实务成就,他还被国内几所知名大学聘请为客座、兼职教授和研究员,并且担任着几十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数十家舆论媒体和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在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等各方面为他们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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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立书面劳动合同。甩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台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例举了相关案例进行说明,供读者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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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般来讲,每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是有关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在它的第1条就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这样,就极其简明的表达了颁布和施行这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法律”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是孤立的、独创的,它的立法目的是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相对应的。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劳动法》首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调整劳动关系,达到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目的,最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法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相呼应,规定了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样三个主要的立法目的。可以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秉承了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体现了独立于公法(行政类法律)和私法(普通的民事法律)之外的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立法取向,即重点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社会法系当中的劳动法律体系与普通的民事法律不能相类同的重要区别之处。在学习、领会和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过程当中,掌握了这一关键点,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把劳动合同类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劳动关系当作普通的民事关系来看待,把劳动争议当作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就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相违背,就无法梳理、无法解决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的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和日趋尖锐的劳动争议等社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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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 【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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