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要点
二 劳动者最关心的十个问题
问题一:接受劳务派遣需要缴纳额外的费用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是以派遣劳动者作为经营范围的公司,其必然需要有收入来源。但是,这种收入来源只能是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而不能向被派遣职工收取任何费用。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职工的用人单位,而不是为被派遣职工介绍工作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是对用工单位劳动管理事务的替代,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费应当来源于用工单位劳动管理费用的节约,而不应当向被派遣职工转嫁。
劳动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职工的用人单位,当然不能向被派遣职工收取费用。用工单位虽然从法律上看,不是被派遣职工的用人单位,但实际上它是管理和指挥被派遣职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承担一定的在一般用工形式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并且在被派遣职工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用工单位也被禁止向被派遣职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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