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劳动者在工资发放上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听说某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发工资有时是一月一次,有时又是一季度一次;还有的企业工资有时发现金,有时发购物券,甚至方便面等“实物”,这些做法合法吗?这就涉及到劳动者在工资发放上的权利问题了。
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工资发放方面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以货币形式领取工资的权利。劳动者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于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以实物、产品及有价证券等方式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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