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关系及劳动就业
一、劳动天系
1.与保姆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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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邓,出生在偏远的农村,自小就向往着外面那个异彩纷呈的大世界。因此,某家政公司到我们镇上招保姆时,我立即去报了名,很快就被介绍到城里一个张姓人家当保姆。我的工作主要是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
转眼三个月过去了,天气转凉,冬天来临,我不太适应这里的天气,得了重感冒,需要住院。可我又不舍得花自己那点可怜的积蓄,多次找到张家要求支付医疗费,但他们拒绝支付,并说我们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请问:与保姆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我可以要求张家为我支付医疗费吗?
律师专线解答
邓女士,听完您的叙述,我们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分析您提出的问题。
第一,您这样的保姆与被服务家庭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因而雇主与保姆之间的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与约束,而应当由民法来调整。
第二,您不能要求张家承担医疗费用。雇主和家庭保姆之问是具有雇佣关系的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只有当平等主体一方因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侵害方才承担赔偿受害方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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