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各国法律及其实践
一、歧视与尊严:加拿大禁止歧视司法实践的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歧视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又模糊的概念。中国的若干法律中都有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但并没有定义歧视。经济学上的歧视与法学上的歧视是有区别的。按照经济学的定义,歧视是一个中性的词,即差别对待。但法律上的歧视是贬义的、法律禁止的,它是指相同的人被不平等地对待或不同的人受到同等对待。每个人都知道拒绝女性做卡车司机,或禁止黑人从事律师职业都违反了平等和非歧视的法律,但不允许盲人当司机,不允许未获得司法资格者从事律师职业,不录用身材矮小、反应迟钝、身体协调能力差的人进入篮球队则是合理的。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哪些歧视是错误的?法律应该禁止什么样的歧视?以什么标准判断歧视?
歧视违反了平等权,各国的反歧视法都建立在平等权的理论基础上。因为平等是人权法的核心,因此歧视侵犯了人权。尽管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各国的反歧视法都对平等权做出了相似的规定,但对平等权的内容、怎样最好地实施该权利以及实施到什么程度才符合平等权的要求则极具争议。国外反歧视法一般以形式平等为基础。例如爱尔兰1998年的《平等就业法》第6条将歧视定义为:“一个人受到或已经受到或将要受到比其他人不利的差别对待”;……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