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作制,每件产品l元,日定额90件,如不
能完成定额,将从已经加工的件数中扣除相应件数的加工费。在工作过程中,杨某发现加工每件产品至少要花费l0分钟,每天工作8小时根本无法完成定额,至少需要15个小时才能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杨某向A公司提出降低劳动定额并适当增加每件产品的加工费,遭到A公司拒绝。于是,杨某向A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A公司告知杨某,合同期限未满,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该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杨某与A公司约定了工作量、工资、违约金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本案中杨某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劳动者,A公司也是合法的用人单位。
第三,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杨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成为A公司的一员并受该公司管理。
第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虽然A公司有规定,但是对于无经验的杨某来说这个劳动合同是明显不公平的,不可能在8小时内完成本需要l5个小时才能完成的任务,A公司不能要求杨某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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