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
1.“临时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案:不但可以而且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第一条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一条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根据上述规定,“临时工”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004年3月,鹿某经人介绍到山东省X×市××国有独资企业打工。因害怕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工钱,他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无奈之下,鹿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认识及做法都是错误的。“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区别于正式工的一种用工形式,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管企业雇佣劳动者时间多长,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一条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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