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筑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书面合同及全面履约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指引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
2.【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第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原则及其法律适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行贿受贿】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适用指引
1.【建设工程活动中行贿、受贿的处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一百六十四、三百八十五一三百九十四条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