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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建筑房地产律师实务.第3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8370
  • 作      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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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从1998年至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下称论坛)已经走过十个年头。当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下称民委会)曹星主任提出并开创的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十年树木已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自2006年第八届论坛开始,民委会把论坛收到的论文分类汇整经全国律协审定,以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编辑出版。当年收到论坛的论文编辑出版了丛书的第1至第3共3册2007年第九届论坛收到的论文编辑出版了丛书的第6至第9共4册。今年是论坛开创的十周年,截至9月15日民委会收到论文共257篇经分类整理编辑成民事律师实务建筑房地产律师实务公司法合同法律师实务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四部分,作为丛书的第10至第134册并正式出版。至此民委会努力创设的民商法律师实务丛已初具规模从丛书的畅销情况看这套丛书已在全国律师和有关读者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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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论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效力及合同无效的责任
  一、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简述
  (一)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①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2)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3)设计——采购总承包(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二)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条第l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4条第(一)项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四)“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挂靠承包”具有如下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后,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担工程承包的责任与风险,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是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不负责工程承包的技术、管理工作,也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但也有“挂靠承包”的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提供管理、技术服务,当然其收取的“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也相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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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建筑工程篇
第一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操作实务……陈沸3
论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效力及合同无效的责任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要素价格波动,企业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新对策
浅析“烂尾楼”工程纠纷的几个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

第二章 工程款结算
施工索赔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对策
论发包商如何应对和破解建筑商以送审价结算工程款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追加费的法律探析
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
“以送审价为准”的司法争议
《物权法》的实施是否影响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浅析无效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
对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的若干思考
浅议建筑施工中结算难的问题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应
对措施
试论破产程序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第三章 其他
从一起施工招投标纠纷看中标之后招标人、投标人面临
的法律风险、后果及防范措施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的法律分析
论为政府提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服务
质疑:“实际施工人”及其诉权
——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26条的缺陷与修复
浅谈工程总承包下分包合同的签订及纠纷处理
且慢,将“中间仲裁”引入我国建筑业
项目承包中的“包”与“管”
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中标后的纠纷处理

第二篇 土地法篇
第一章 土地征收
我国应当建立公共利益论证审查机制
对国家征收中“为公共利益需要”的解析
国家征收中“为公共利益需要”的界定和判别
征地补偿费受偿主体及农地发展权归属探究
土地征收(征用)前提
——“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
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与农民利益的保护
土地征用案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第二章 土地承包与流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及影响
士地的集体所有
——缺陷的物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思考
关于转让的土地未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的法律依据评析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认定及力探析
《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实务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人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限制的探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常见方式及法律效力分析
中国地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物权法若干法理学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
——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比较分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转让几种不同情况的效力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分析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的重复抵押及其法律后果
我国地役权设立方式的不足及完善
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架构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疑难问题研究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及司法实务研究

第三篇 房地产开发、登记与使用篇
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
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非诉案件的若实务问题
商品房交付与消防验收之法律评析
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属性
浅论矿业权的法律属性
个人合作建房,如何迈过法律这道“坎”
浅析《物权法》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初探
违反合作开发协议的法律责任
——从一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谈合作开发应注意问题
莫为“小产权房”松绑

第二章 房地产流转
建筑节能合同之诉的法律后果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兼评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优先购
买权问题的处理原则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公共利益背景下的房屋征收制度变革
小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章 房地产登记与使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效力探究及立法建议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
——以共有权为视角
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法律规范的完善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为基点
小区停车位、车库归属的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使用权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
浅谈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的相互关系研讨
“他人侵权,物业埋单”探析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代理策略技巧
浅析住宅园区停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浅析
不动产登记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第四篇 建筑房地产律师业务篇
培训施工企业行使履约抗辩权应成为专业律师的专项法律服务
——从一起承包人被判承担3032万元逾期违约金的 案例说起
面对不利司法鉴定结论,律师如何应对
——从一起典型索赔案例看律师应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策略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新情况和新对策
律师如何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法务“审计”服务
——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的新探索
浅谈律师如何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全程法律服务中应该把握的原则
试论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的三结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
汶川地震后,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及事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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