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性质
一、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论学说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契约说(或称合同说)、自治法说与宪章说。以下对这三种学说分别展开叙述和分析。
(一)契约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和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相关者认可的内容,对这些主体产生约束力,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即可。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契约说为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学者所主张,其最初来源于经济学家提出的有关“合同公司”的理论。该理论把公司看做是一种体现着个人之间契约关系网的法律机制,公司由此本质上是合同性的。而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设立相关者通过面对面的谈判逐一达成的,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订立;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是一个相当于具备格式条款的合同,想加入公司股东行列的当事人只有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作出承诺。因此,美国一些判例视附属章程为合同,英国学界则认为公司章程 为一种法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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