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加快中国合作社法律体系的构建
三、中国合作社立法的体系
(一)合作社立法的应有体系
对于中国的合作社立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既要考虑合作经济的现实基础,又要注重历史传统和未来发展;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借鉴国外同类立法经验。依据这一基本原则并根据中国合作社多样性的基本特点,中国的合作社立法应该采取单独综合立法的模式建立一个完整的合作经济法律体系,其中规范各种类型合作组织共性的《合作社法》,应是合作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通过制定《合作社法》,使合作制度这一人类的共同财富和文明成果体现于法律形式,用法律使之规范并不断完善。
中国合作经济虽取得了很大发展,但呈现出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产业和行业之间和不同类型合作社的联合程度等方面均有表现。同时,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有其自身的组织和经营特点。首先,其业务经营特点不同。这就要求组成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合作社的最低经营资本及合作社承担责任的形式都不同。例如信用、供销、保险、住宅、消费等合作社要求社员较多才易于发挥其优势。信用、保险、住宅等合作社其最低注册资本的起点应提高并承担有限责任。其次,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对不同类型合作社的影响不同。为了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和稳定地发展,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必将更多采用产业政策,对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将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因此,国家对不同行业的合作社支持、保护政策必然存在一定差异。再次,不同类型合作社在相关行业的重要性也存在差异。如供销合作社已成为国家联系农村和农民的桥梁,国家委托该类合作社进行特定业务的经营。因此,不同合作社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相应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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