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统一论”与“系统经济法论”
三、根据民法、经济法根本任务的显著区别。指出二者应分别使用分析还原论和辩证系统观
民法保护的是个体的权益和自由,民法学研究的是个体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问题,其着眼点在于个体,即使有时考虑整体的利益和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满足个体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民法和民法学的这一根本任务,决定了研究民法必须主要使用还原论的分析思维方式。还原论的思维方法作为一种工具,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只是一些学者在运用这种方法时,忘记了斯大林“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教导,错误地将其使用到了不该用的领域。新时期民法的根本任务没有改变,民法学研究中的分析思维方式也不应改变。
当然,生产的社会化发展,社会分工与协作(分与合)的进一步发展,使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即个体之间的交换、竞争和协作关系越来越受整体环境的影响,民法学的研究也必须要有整体的观念,研究整体(环境)的要求和如何更好地维护这一整体环境,以更好地调整民事关系、保护个体实现其权益的最大化。但是,对整体环境的研究只是民法学研究视野的边缘,民法学不能将主要精力甚至稍多的精力放在这个研究上,否则它就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民法学研究中也不能主要采用综合思维的方式,这样它也不能很好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经济法维护的是整体的利益,通过维护整体协调的经济关系,实现国民经济的整体、协调、持续和高效发展。为实现这一根本任务,它要保证“责”、“权”、“利”、“效”相统一。所以说,从宗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等基本精神层面上,经济法与民法都有显著的区别。
所以我认为,在研究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分工问题。由于未能认识到这个侧题,民法学者在研究对经济关系整体的调整问题时,理直气壮地得出了经济法一民法+经济行政法+劳动法这种意义上的“综合调整”的结论。经济法学者感觉到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但是没能找到科学的方法论,与民法学者使用了相同的分析方法,所以至今难以实现对民法学者关于经济法学问题错误观点的彻底反驳。经济法学要获得新的发展,从幼稚走向成熟,经济法学者必须首先对研究中正在使用的方法论进行认真的反思。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