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br> 一 证券欺诈的界定<br> (一)证券欺诈概念的经济学分析<br>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欺诈行为是一种利用交易对方的信息劣势(信息不对称)或契约劣势(契约不对等)而谋求超额收益的市场交易行为”。①这是基于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的基本假定的分析。经济人即以追求自我利益为动机、充满理智且精于自身利益计算的理性人。当然这种“理性”是“有限理性”。欺诈行为是欺诈者在自利动机驱使下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选择行为,欺诈者采取欺诈行为的预期效用必然大于采取诚信行为获得的预期效用。从经济学角度看,欺诈行为的发生是欺诈者理性选择的结果,原因在于欺诈的收益高而成本低。这种解释有助于我们对证券欺诈行为成因的理解。例如,证券内幕交易就是典型的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的欺诈。我国证券市场证券欺诈的大案要案不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在于证券欺诈的高收益和低成本之间的不合理比例。<br> (二)证券欺诈概念的法学分析<br> 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在罗马法中,欺诈称为诈欺,是实施行为时具有的损害他人的有意心态。因而在适法行为中,一切为使相关人受骗或犯错误以便使自己得利的伎俩或欺骗,均为诈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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