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以案说法——保险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8719672
  • 作      者:
    王大鹏,戴晓晋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收藏
内容介绍
    保险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具有预防和补偿风险损害机制的重要经济活动,它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对保障个人及其家庭财产的安全、生活安定、人身健康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保险市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开展保险活动,怎样调整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必须用法律来规范、约束各种保险活动的行为,使一切保险活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总则
    1.2  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哪种保险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本条界定了保险法中保险的概念。
    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应该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第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依照合同由其自己或其他被保险人享有获得财产保险赔偿或者人身保险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第三,保险人按合同收取保险款,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属于财产保险的,负责对损失的财产进行补偿,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属于人身保险的,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对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与商业保险相对应的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作为社会保险人,通过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帮助公民克服社会风险——用保险基金对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性质与商业保险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2 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哪种保险
1.3 保险法在哪些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1.4 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5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6 哪些主体可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1.7 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1.8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遵循什么原则
1.9 哪个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  什么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是哪些人
2.2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2.3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什么?对投保人有什么要求
2.4  保险合同如何成立?保险合同形式包括哪些
2.5  保险费何时开始缴纳?保险责任何时开始
2.6  投保人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7  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8  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哪些说明告知义务
2.9  保险人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有什么义务
2.10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11 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可以约定其他保险有关事项
2.12  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2.13  保险事故发生后,哪些人负有通知义务?应如何做
2.14  保险理赔时,哪些人应当提供证明和资料
2.15  保险理赔的程序如何?什么是保险金额
2.16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付请求,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2.17 什么情况下保险人要先予支付保险金
2.18  权利人必须在多长时间内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2.19  哪些情况属于保险欺诈?后果如何
2.20  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有什么告知义务
2.21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