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2 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哪种保险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本条界定了保险法中保险的概念。
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应该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第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依照合同由其自己或其他被保险人享有获得财产保险赔偿或者人身保险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第三,保险人按合同收取保险款,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属于财产保险的,负责对损失的财产进行补偿,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属于人身保险的,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对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与商业保险相对应的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作为社会保险人,通过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帮助公民克服社会风险——用保险基金对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性质与商业保险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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