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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86283
  • 作      者:
    许崇苗,李利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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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崇苗,1969年10月出生,山东人,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备案签字唯一法律责任人及公司重大、疑难案件审定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处副处长、法律事务部高级法规研究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从1987年起,先后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先后在复旦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在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作有:《人身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专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合著)、《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合著)等。在各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保险法方面的论文3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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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大量参考和借鉴国外的保险立法,分总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三编,全面闸述了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具体适用,提出了与传统保险法理论不同的观点,突出理论深度,基本上解答了保险合同和监管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力争构建和完善我国保险法的理论体系。本书还针对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的建议,突出其实用性。对广大公民、法人来说,可以从中学习和了解保险法,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来说,可以把本书作为学习、研究和培训的教材;对于律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来说,可以为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对于保险监管等部门来说,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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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4.要根据市场准人放松的保险监管趋势,适当放宽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
  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从国外保险立法关于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看,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过高,且必须是实收货币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市场进入壁垒,不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因此,可以考虑针对不同业务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并放宽出资的形式。
  (二)要重点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关于保险市场退出的规定,并制定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保险市场准入是监管的重点,但随着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保险监管机构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将很快过渡到市场准入和退出并重甚至主要是市场退出的监管。因为通过设立保险公司进入市场是市场进入的初级形式,而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兼并、合并和收购,则是未来保险市场进入的重要形式。保险公司兼并或合并,必然引起保险公司的解散,即市场退出。而且,保险公司破产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而我国保险法关于市场退出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必须进行完善。
  首先,要在参考国内外不同国家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公司法、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科学、系统的保险市场退出标准,建立规范的保险市场退出操作规程。可以考虑制定兼并和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兼并的主体资格、收购的股权比例和兼并协议等内容。另外,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保险公司破产后,人寿保险合同转让的具体程序以及如何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进行衔接。笔者认为,在保险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即使使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救济,也有可能出现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没有其他保险公司接受的情况。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承受。从保险法立法的初衷来分析,其他保险公司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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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危险与保险
二、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三、关于保险的各种学说

第二节 保险的起源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
一、保险的起源
二、我国保险业现状分析
三、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保险法的构成

第二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概况
一、国外保险立法概况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三、保险合同法与民法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的关系

第三节 我国原保险法修改的原因、内容及其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保险法修改的原则、特点、作用及不足
三、新保险法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四、新保险法体现了放松和加强监管的统一

第四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尊重社会公德和自愿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境内保险公司优先原则
五、公平竞争原则
六、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原则

第五节 我国保险法的作用及其效力
一、我国保险法的作用
二、我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 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一、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保险立法的建议

第七节 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完善我国保险法的法律体系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本理论
二、保险合同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三、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理论和法律体系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
第二章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人身保险合同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三)——财产保险合同
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十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第十一章 保险代位权
第十二章 保险合同的转让与质押
第十三章 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
第十四章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

第三编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章 保险公司
第二章 保险代理人和其他保险中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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