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业立法与执法体系研究
第一节 农业立法的演进及发展
古今中外,国家对制定和实施农业法规都十分重视,《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德拉古立法》等都有农业生产方面的立。我国古代农业立法的内容十分丰富,《秦律》、《唐律》、《大明律等都是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1949年前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一直重视农业立法工作,1949年后相继颁布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特别是2003年3月1日新修订的《农业法》对健全农业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农和依法兴农,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农业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外对制定和实施农业法规都十分重视,从法制史的记载来看,最古老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有涉及农业生产的用地和果园及畜牧业等方面的规定。在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雅典的《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1年)都有农业生产方面的立法。当今世界上农业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成功的农业立法经验和健全的农业法律体系,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比较典型。
(一)美国农业立法
国外现代意义上的农业法,最早可追溯到1933年美国颁布的《农业调整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颁布《农业法》。美国农业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1985年出版的《美国法典》,农业法占了整整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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