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征地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征地制度的内涵
征地制度是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确定的重要土地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在2004年3月之前,“土地征用”的内涵等同于“土地征收”。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的部分内容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将《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该法第43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9条、第51条、第78条和第79条中的“征用”改为“征收”,保持了同《宪法》的一致性。这些法律上的变动和区分,使我国征地制度中原有的“土地征用”被“土地征收”取代,新的“土地征用”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制度。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土地征收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它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才动用征收权。它具有以下特点:(1)为了公共目的,非公共目的不得动用征收权;(2)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有的还需经议会批准;(3)按市价予以补偿。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征收土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为各项建设提供国有土地的唯一一途径。按目前法律规定,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都应当通过征收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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