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土地浪费、破坏等利用不当行为所导致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已经十分突出,直接威胁到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尚无法有效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节约土地的法律法规,关于节约土地立法主要散见于一系列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规划、国际条约与协定中。此外,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制定并颁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综观现行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其立法规定比较零散、不全面,其在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设计理念和原则,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政府管制、市场调节、社会调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土地、经济、环境相协调的综合决策理念尚未建立;现行立法规定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没有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理念,缺乏强制与激励相结合、政府、市场与社会调节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制度设计未统筹考虑城市土地节约利用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关系、直接节约利用与间接节约利用关系、集中节约利用与分散节约利用关系、重点管理与分类管理的关系;制度设计偏重居住、商业用地节约利用,忽视工业、交通用地节约利用等。
今后,深化我国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改革的总体取向是在土地、经济、环境综合决策的理念下,将城市土地节约利用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社会调整机制三种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节约利用制度体系。根据深化我国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改革的总体取向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设计如下具体对策:
(1)转变制度设计理念和原则;
(2)完善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政府管制制度;
(3)完善城市土地节约利用市场调节制度;
(4)完善城市土地节约利用社会调整制度;
(5)建立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技术创新制度;
(6)完善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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