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按照上述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的关于本级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土地在未来一定年限内利用的总体布局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分为五级,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级(含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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