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一、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
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三)相关概念
1.所谓“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
机构。
2.所谓“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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