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体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93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尙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和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
条文解读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宗旨,即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目的。本法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这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有利于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共同推进科技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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