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标准的知识产权开放之路 何怀文
合法获得市场地位,树立事实标准,无可厚非。法律关心的问题已经不是事实标准占有多高的市场份额,而是,市场标准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微软占有95%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份额,早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标准。1998年,Sun Microsystems公司向欧盟委员会诉称,微软拒绝提供必要的接口技术信息,使得其无法开发与微软PC操作系统可互操作的产品,无法与之在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平等的竞争。Sun公司还主张,微软的许可政策区分敌人和朋友,推行“歧视许可”。欧盟委员会2000年对微软展开调查,并于2004年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微软不服,起诉到法院。但是,2007年9月17日,卢森堡欧盟初审法院13位法官组成的大审判庭,支持欧盟委员会的绝大部分决定,认定微软拒绝许可互操作信息和捆绑媒体播放器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为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罚得当。虽然微软仍可能就法律问题上诉欧盟法院,但是,尘埃初步落定。由此,欧盟微软反垄断案向世界展示一条事实标准的知识产权开放授权之路,一条开放标准,开放创新、开放竞争的道路。当前,信息通信技术标准广泛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一个私权鼎盛的时代,导致技术标准沦为知识产权的俘虏。制度的枷锁需要制度来打破。行政往往先于司法和立法面对实际问题,行政解决问题的智慧往往很可能形成新的法律规范。为此,本文致力于回顾欧盟委员会2004年的决定和2005年末就微软履行2004年委员会裁决的报告,并结合产业动向,借助欧盟微软反垄断案,探求事实标准的知识产权开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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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