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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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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医疗律师以案说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7458
  • 作      者:
    陈志华[等]编写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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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华,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获医学学士、法医学硕士学位。自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等。         陈志华律师办理过大量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事务,包括众多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应邀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近百个城市,为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泸州医学院等大专院校讲解医疗纠纷案件诉讼实务,指导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工作;在北京等城市为执业律师进行医疗诉讼律师实务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
    陈志华律师曾主编、副主编或参与撰写了多本医学法律方面的书籍。目前,陈志华律师主编的“律师业务必备”丛书之《医疗纠纷案件律师业务》已成为中国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案头必备书籍。陈志华律师还曾在《法律与医学》、《人民法院报》、《健康报》、《中国医学论坛报》、《中国医院》、《世界医学》等多种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百余篇学术及科普文章。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日报等数十家电视及报刊媒体的采访,入围“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候选人”。
    陈志华律师曾应邀参加了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卫生保健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多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宝贵的立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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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医疗专家律师们在《医疗律师以案说法》中总结出了医疗法律纠纷的38个焦点问题,列举了130多个案例。以【律师说案】、【以案说法】、【核心提示】、【法律依据】的体例写作,对每一个问题通过胜诉与败诉的多个案件进行解析,使得读者可以了解为何相似的案件却有不同的结果,根据具体案件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以掌握法庭胜诉的要领。
    《医疗律师以案说法》没有采取简单的问答式写作体例,而是将相关问题集中在某一节中,使得读者对该类问题有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同时亦使得《医疗律师以案说法》内容紧凑而简洁。引用了130多个案例,尤其是在第四篇中引用了60多个案例,使得读者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了解大量案例。 《医疗律师以案说法》主要是从患者或家属(即原告)主张权利的角度撰写,以期原告能够掌握一定的诉讼知识和技巧。尽管如此,《医疗律师以案说法》亦适合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有兴趣的律师、研究人员以及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也同样适于各类医疗机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阅读,因为《医疗律师以案说法》可以使后者深入了解患方的思路,以寻求更好的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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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条例》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比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条例》对鉴定书的形式要求,其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前两者要求所有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名,而后者却没有此项规定。《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其法律效力高于由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如果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该鉴定书因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而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然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尽管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没有鉴定专家的签名,法庭却很少因此而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常见的做法是对此类鉴定书“视而不见”,或直接采信并作为判决依据,或另行委托司法鉴定并直接采信其结论。
    二、鉴定结论审查与重新鉴定
    在法庭审理中,对各种鉴定结论的审查,主要是从鉴定的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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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学会面对医疗纠纷
1.了解纠纷特点做好心理准备(1)
医疗纠纷具有高度专业性、审理难度大、持续时间长、鉴定结论多、法律适用乱、律师不愿办、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2.注意稳定情绪依法维护权益(14)
现代文明人已经摈弃了古老的“丛林法则”,简单的以牙还牙的非理性行为不可取,因为拳头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3.医学判断优先充分尊重科学(31)
治疗效果不好并非均是医疗过失所致。在决定与医院诉诸法律之前请教相关医学专家,进行医学判断,可以避免盲目而无效的诉讼
4.及时封存病历保全相关证据(40)
保持病历的原始状态是医患双方均应注意的重要问题。在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的真实性,以利纠纷顺利解决
5.积极配合尸检查明患者死因(48)
如果对患者死因有疑虑,家属即应及时提出尸检要求。拒绝尸检或在未通知涉案医疗机构的情况下自行处理尸体,则有可能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
6.和解调解仲裁多种方式解决(62)
打官司并非医疗纠纷的首选解决方式。和解具有简便、快捷、经济、省时的特点,人民调解、医事仲裁及其他各类调解机制,亦可解决医患纠纷

第二篇 诉讼前准备工作
7.注意审查时效法律保护有限(75)
诉讼时效是一个既简单但有时却又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起诉前先行咨询律师,可避免起诉被法院驳回的不利后果出现
8.确定案件原告有时并非易事(83)
如果患者存活,则其本人为原告,否则其被扶养人及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并非患者所有近亲属均可成为原告
9.依法确定被告医院诊所不同(88)
在诊断证明书等文件的公章上所载明的机构即为被告,但门诊部一般不能成为被告,医生也不是适格的被告,但开办个体诊所的医生除外

第三篇 参加法庭审理
10.全面收集证据录音亦可为证(96)病历不是唯一的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录音录像均可成为证据。在与医方交涉过程中将谈话内容录制下来,可以为诉讼主张提供一定的事实依据
11.医院举证不能推定存在过错(103)
医学的专业性、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及举证能力等,构成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基础。如果医方举证不能,则有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12.依法提供证据患方亦有义务(121)
尽管举证责任倒置,但并非所有事项均由医方举证。患方应证明曾在被告医院就诊、因被告的医疗行为受到损害,且还应就索赔主张提供证据13.仔细审查病历造假必留痕迹(130)
仔细查看病历原件,咨询医生朋友或专业律师,发现病历问题之所在。但仅凭怀疑尚不足以让法官认定病历的非真实性,患方对此负有举证义务14.病历文献书籍证明作用有限(143)
病历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且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科学,教科书、专业书籍或医学文献等书面资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故难以产生直接的证明作用15.医学专业鉴定法庭审理关键(151)
医学会鉴定较之以往更为公开和公正,但尚未达到人们对其期望值。司法鉴定在让患方看到新希望的同时,亦使案件审理变得更为复杂和漫长16.参加鉴定听证事先充分准备(175)
充分的准备,是获得期望鉴定结果的关键。鉴定会是说服鉴定专家的最佳时机,过度的情感发泄或许可以赢得他人同情,但不一定能够改变他们的观点
17.认真研究结论精心准备质证(186)
质疑鉴定程序合法性、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说服法官进行重新鉴定的最有效方法。不要与鉴定人讨论专业问题,因为法官更相信鉴定人的说法而不是你的
18.并发不良病症并非绝对免责(194)
即使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方亦不一定免责,除非其证明已尽到风险预见、告知、回避义务和医疗救治义务。手术同意书仅可证明已尽告知义务,但不具有免责效力
19.患者如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210)
患方负有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因隐瞒病史、拒绝治疗、擅自回家、不遵医嘱等行为引发不良后果,医方不承担责任。精神正常患者应对自己的意志行为负责
20.法律适用二元判决结果迥异(220)
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是导致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复杂化的根本原因。在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医疗纠纷处理法或类似法律之前,法律适用的冲突还将长期存在

第四篇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21.医疗损害赔偿计算概述(232)
《条例》和《解释》是计算赔偿额的主要法律依据。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解释》计算的赔偿数额往往高于根据《条例》计算的数额,但并非绝对如此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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