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品生产企业异地
设立仓库储存药品案
【案情介绍】
2006年4月,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某外地药品生产企业在本地设立仓库储存药品。经调查,该仓库设立前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盖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按无证经营查处。
【错误提示】案件定性错误。
【案情分析】
该案错误之处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异地设立仓库储存药品与现货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的区别。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事局于2002年12月4日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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