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医疗事故的概念<br> 一、相关法律规定<br>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br>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所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br>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br>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br> 二、条文解析<br> 医疗事故这一语词在我国使用得相当广泛,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然而,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却都存在着不同意见,对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界定也不清楚,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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