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是道路交通法律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具体交通行政规范。同时,交通行政处罚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等内容。在处罚交通违章行为时,最常见的处罚就是罚款。《行政处罚法》第46条作出了“罚缴分离”的原则性规定,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国务院特为此颁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注意,《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对“罚缴分离”作了除外规定,即只有法定情形下,执法人员才能当场收缴罚款。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而赔偿案件主要涉及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做了具体规定,各省及各地区每年都会根据统计部门的规定发布相应的赔偿具体标准。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和方法则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l8667—2002)为标准,受伤人员的误工损失日则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该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7年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要就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124条,系统地规范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和各种道路交通主体的通行规则、确立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和机制、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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