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特征
国家放任在其执行公共任务过程中实施的对个人的违法侵害,等于侵犯国民每个人稳定的生活。因此,由国家赔偿该损害从而救济被害者是以财产权等基本权保障为内容的当今法治国家理所当然的事情。
中国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已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责任,但由于错误的决策并未走上法治国家之路,而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出台改革开放政策与法制国家的重建,国家赔偿立法才被提到议事日程。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时间上虽在世界发达国家之后,但由于它汲取外国有用的经验,并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力图刻画出其特征,因此,可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制度。本书主要探讨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与宪法根据以及其基本内容。
一、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与宪法根据
(一)立法背景
1.国家赔偿立法必要性认识
在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上成为其主观基础的是,世界视角上对国家赔偿立法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思考,以及适应时代发展的切实的立法必要性认识。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制定国家赔偿法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于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作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必须予以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1986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又对国家赔偿作了进一步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分散凌乱,相互之间不够协调,有矛盾之处;而且,由于这些规定都是从各个部门法的角度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所以,缺乏共同遵循的原则,其效力也只及于某一领域。另外,这些规定由于只是涉及国家赔偿责任,所以大多是点到为止,极其原则,没有相应的实际操作所需的大量具体法律规定。所以终究适用起来很不方便,且容易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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