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1.制定权限制定权限是关于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和事项范围的制度。(1)制定条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国务院制定行政规则必须以上位规则为根据,即所谓“根据”原则。(2)规定事项: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实施宪法规定职权的事项。③全国人大授权的事项。但限制如下: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授予的权力,不得将该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授权事项制定法律后,相应授权即行终止。
2.制定程序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程序。
(1)立项。立项申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国务院依职权决定立项,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列入行政法规立项的条件是: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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