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基础论
第一章 行政法原理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1.1 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体系或行政法现象由三部分组成:
(1)行政(法)主体:静态构筑、规范当事人资格、法律地位,包括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如果主体部分不包括相对人而仅探讨行政一方当事人资格,即可名之行政主体,如果包括相对人则应以行政法主体名之。
(2)行政行为:也可用行政活动或用行政作用来概括。这部分阐述行政主体动态运作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法治保障:监督、制约、矫正、控制行政主体及其行为,主要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大制度为核心。
行政法主体的甲、乙双方当事人:甲方为行政主体,乙方恒定为受其管理和约束的相对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的特殊性,在于其享有行政权力,后来演化成了“行政职权”。作为乙方当事人的相对人享有的是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故而行政法的本质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摩擦、接触和博弈。
以概括行政法现象为宗旨的行政法学理论也由相应的四部分组成,即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绪论或导论,这部分主要阐述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如行政法的概念、法源、分类、特点、作用、原则等。
第二部分为主体论,这部分主要论及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及行政监察。传统行政法理论仅仅关注行政一方当事人资格,现代行政法理论则既注重行政主体,也关注行政相对人的研究。
第三部分为行为论,这是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核心。这部分又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是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即行政行为概述部分,主要阐述一般意义上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分类、形式与内容,法律效力及其变化;其二,是行政行为分述,又分为两部分,一是阐述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二是分别探讨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裁决、行政程序、政府采购与行政应急等法律行为,在最高法院2004年1月24日发出的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分为26种,但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关注的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几种已经立法或正在立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加上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的话,则有学者主张这部分以“行政活动”、“行政作用”或“行政方式”名之更为妥当。
第四部分为责任论,即前述之行政法治保障,有的学者名之行政救济、行政争讼,有的则称为行政法制监督或行政法治保障,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大追究行政主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为核心。大部分行政法教材除上述三者外还有一些监督行政行为的内容,如党的纪检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和新闻的监督,这些内容有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有的则属于宪法学或政治学研究的范畴,故而笔者认为行政法学体系中以不包括这些内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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