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演变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立法的三个阶段
每一部经济法都打上了时代的烙印。金融领域的立法也是如此。金融领域每个时期的法律法规总是能够反映出立法当时的经济体制特点、金融体制特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政府决策的取向,甚至经济周期和短期的经济政策取向也会影响当时的金融立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演变大致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后期,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金融立法相对滞后。作为最早改革的国有垄断行业,金融业率先打破了垄断,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制过渡到多元化、竞争性的金融体制,成为初步形成的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在这个阶段,金融领域进展迅速的改革走在了立法前面,宽松的法律体系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方便。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出台的政策主导着金融体制的转变。例如国务院1979年2月发出的《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1月发出的《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组织机构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1986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但是,主要金融机构没有摆脱国有经济体制,基层行长们拥有过大的决策权力却不必承担决策的后果。多少有些出乎决策者意料之外的是:在这种类似“负盈不负亏”机制的作用下,基层行长们勇于展开愈发激烈的竞争;加之当时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和监管能力都很薄弱,金融机构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勇于突破本来就宽松的监管规则。这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微观层面上降低了金融业的利润,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系统的风险;在宏观层面上屡屡导致投资和经济过热,引发通货膨胀。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