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律师说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103922
  • 作      者:
    程玉伟编著
  • 出 版 社 :
    安徽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收藏
作者简介
    程玉伟,1977年2月22日出生,大学文化,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曾任记者、编辑、作协会员,发表各类作品300余篇,多次在全国大赛中获奖,论文收录安徽律师论坛第一届、第二届《优秀论文集》,先后参加第四届、第五届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论坛;常年在报刊开辟“律师说法”专栏,经常作为特邀嘉宾参与电视台《法在身边》和广播电台《评案说法》节目的录制;义务开办“程玉伟律师在线”网站,解疑答惑,进行普法宣传;成功地办理徐某涉嫌合同诈骗178万元无罪辩护及国家赔偿案、安徽省首例台湾居民间谍案、安庆9.15特大绑架儿童案、浙江上虞特大黑社会案件、杨某千万元集资诈骗案等案件,经典案例被中央电视台、安徽电视台、《法制日报》《新安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并被收录《中国律师风采录》《中国刑辩大律师》等书中。
展开
内容介绍
    《律师说法》作者程玉伟律师正是运用这种法术,或三言两语、或片言只语,就对一个案子作了简要的分析和精要的评判。诚如他自己所言,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即规定人们什么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的“行为规则”。于是,程玉伟律师在繁忙的办案之余,在这些案例事实的叙说之后,循着“何为?为何?何如?”的思路,既解读法律,更解读人生。
    尤其是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的解读,更叫人感慨万千。
    如果说变简单为复杂是一种学术,那么变复杂为简单则是一种法术。律师的优势就在于通过变复杂为简单,进而达到变被动为主动、化腐朽为神奇、挽狂澜于既倒的境界。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变化、思想观念深刻变迁,我国青少年的群体构成和权益诉求也在不断变化与调整。于是,我国青少年工作思路与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与完善。过去,我们的工作传统是组织优秀青少年,引导一般青少年,团结特殊青少年。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是要大力维护弱势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努力照顾边缘青少年,帮助问题青少年,挽救罪错青少年。依我对律师的了解,律师作为一种专业力量,是一支完全值得依靠且大有作为的主力军。事实证明,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律师与青年志愿律师,已经在各地大显身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可能认为自己跟法’律没什么关系。即使有关系,也只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是,当一位懵懂无知的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时,家长与孩子一样都不知行为的性质乃至严重的后果。
展开
精彩书摘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希望广大建筑行业的朋友们,在工作中一定要注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防止事故的发生。
展开
目录

第一辑 人生百态篇
导语
“假警察”现形记
特殊的审判
K粉的诱惑
贩卖假烟惹罪上身
公交站台抢劫案
购房梦的破灭
结婚困窘起盗心入完洞房进班房
孽情欲火
潜逃十年,他未逃出恢恢法网
强收“地皮税”犯下敲诈罪
“色魔”园丁判重刑
生财无道起歹念骗来真钱贩假钱
司机与劫匪
他将黑手伸向农民的口袋
他们是盗窃还是抢劫
他一拳将囚友打死
他为何在自家门前放火
桃色陷阱
狱中望月
“疯子”伤人谁来买单
传销诱他进牢房
疯狂的拳头
孤魂的罪恶
话费“硕鼠”终落网
“剪”来的罪行
他真的“神通广大”吗?
疏忽大意“挖”罪上身
艳舞迷魂
抢劫“艳遇”入牢狱
夜归女,惨遭魔手猥亵
“以暴制暴”陷囹圄
走过“糊涂”是“清醒”
“迷”进牢狱的“老彩迷”
癫痫患者抢劫犯
“赌”进牢房的老板娘
祸从“天”降
“监守自盗”终获刑
迷途的“舵手”
夜幕下的“交易”
“一纸千金”的代价
虚拟网络诈骗获刑
为“毒”服务的服务生
妨害公务“的哥”获刑

第二辑 守望太阳篇
导语
兄弟少年,何以陪母服毒自杀?
“网瘾少年”抢劫记
“幽灵”,在幽会时频现
都是网恋惹的祸
疯狂的少年抢劫犯
囚禁的花蕊
他为何成为少年犯
为帮朋友出口气致人轻伤入牢房
一把火的代价
为了飙车的梦想
小“网迷”的遭遇
兄弟囚犯
寻衅滋事为哪般?
持枪抢劫少年犯
寄宿学生沦为劫犯辛劳父母肝肠寸断
“美容院”里的抢劫案
“偷”度青春
无知少年飞车抢夺
花季女生惨遭强迫卖淫
他们栽在“美容小姐”的身上
他为何将同学刺成重伤?
宣告缓刑后,他为何又被收监执行?
诈骗朋友终判刑

第三辑 法在身边篇
导语
民问代理起纷争
“保证”的代价
夫债妻还
家犬伤人主人赔
美容毁容谁来赔?
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在校打球摔伤,责任谁来赔偿?
车库房之争
装饰纷争法锤定
楼上楼下装修风波
工地摔伤,谁来赔偿?
几句过激话赔偿八千元
卖花的孩子,哪儿是你家?
谁为包厢血案买单?
谁为她套上婚姻的枷锁
他们起诉离婚,法院何以驳回?
遗产纷争
爱恨情仇
老谭维权记
法院为何开“绿灯”
跳槽的羁绊
邮件丢失之后
醉酒死亡谁担责?
14年“错爱”引发罕见连环案
驾证记分满事故怎赔偿
先天心脏病理赔产争议

第四辑 律师随笔篇
导语
“百万诈骗犯”的风雨诉讼路——程玉伟律师典型案例报道
我为“绑匪”辩护
为了那期盼的目光
透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对策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